以案释法: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的协议效力和裁决性质的认定

****布时间:2024-02-04 14:13:18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往往会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如果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该类协议是否有效,仲裁裁决属于国内裁决还是外国裁决,这些是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大成产业案”(2020)沪01民特83号——确认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

案情简介

大成株式会社与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液态及气态产品承购协议》,其中约定:“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尝试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后双方就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大成株式会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普莱克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以多数意见出具《管辖权决定书》,认为仲裁地为新加坡,管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是新加坡法律,驳回了管辖权异议。普莱克斯公司遂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新仲对案件无管辖权,在被驳回后又提出上诉。新加坡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是上海而非新加坡,上诉法院仅就仲裁地的问题改判,但不就任何其他争议问题****表意见。后仲裁庭在上海开庭,并就实体问题作出部分裁决。因双方对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各执一词,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待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双方遂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争议焦点

大成公司主张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普莱克斯公司则主张我国仲裁法并未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外国仲裁机构不得管理仲裁地点在国内的仲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仲裁协议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应认定有效。并且,外国仲裁机构能够管理仲裁地在我国国内的仲裁,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这并不涉及我国仲裁市场是否开放的问题。最终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双方争议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仲裁地中国上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生前或者纠纷****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二、“布兰特伍德案”(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

案情简介

正启公司为买方,布兰特伍德公司为卖方,在广州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第16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语言为中、英双语。”该仲裁条款中所称的“项目”系《补充协议》第3条所列明的“广州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地点在中国广州。后因合同履行****生争议,布兰特伍德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提起仲裁申请。该院独任仲裁员在广州作出《终局裁决》。后布兰特伍德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布兰特伍德公司主张根据中国法院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裁决国籍地的司法实践,应认定案涉裁决是法国仲裁裁决,并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裁决;如果法院认为系争裁决是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作出,则应认定是香港仲裁裁决,并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并执行裁决。而正启公司则认为无法判断该裁决的国籍,不能适用《纽约公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正启公司不履行裁决的,布兰特伍德公司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向对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布兰特伍德公司依据《纽约公约》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法律依据显属错误,故裁定终结审查。布兰特伍德公司可依法另行提起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为涉外仲裁协议或者涉外仲裁裁决。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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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国际贸易主体在选择将争议提交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并将仲裁地点定在项目所在地时,不可避免地面临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疑虑。而上述案例以明确的态度切实回应了这一问题,展示了我国法院支持当事人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来华仲裁的积极态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在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展趋势、弥补仲裁法立法不足等方面取得的进步。

近年来,我国法院逐渐从采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转变为采用“仲裁地标准”来认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裁决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不但能够减少我国当事人的成本支出,也符合中央关于积极推进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展的意见以及上海关于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目标。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水平,树立了“仲裁友好型”的司法形象,对于我国仲裁业务的对外开放及仲裁国际化****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布第三批10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九:美国布兰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成阳.《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协议效力和裁决性质的司法认定》——法治日报,2023年4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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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超

上海大红鹰dhy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大红鹰dhy法律服务调解中心 秘书长

曾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担任人民调解员,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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